浙地税一[1995]2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22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5]28号        1995-06-22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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