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5]18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04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便于操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证、免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5]188号               1995-04-04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便于操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证、免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征、免税若干政策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下列货物除外:(1)原油;(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3)糖。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的经营行为。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料所负担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再进行清算、调整。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5、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际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以下简称“间接出口”),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如不能出口,应照章补税并持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征上一道(或上几道)生产环节税款证明向海关办理内销手续。经批准转为内销的,除应按规定征收生产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外,还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补缴原免征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产品免税的申报和审批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置和保管好帐簿,要做到内、外销分别核算。对出口货物应单独设置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进项税金明细帐以及其他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帐簿。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如实填写“江西省投资企业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格式附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外汇结汇水单、出口销售收入明细帐等,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对所附资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除出口销售收入明细帐簿及时退还给企业外,其余资料一并报地、市涉外税务机关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加工复出口后,凭海关核鉴的来料(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外汇结汇水单,并填报“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来料(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附后),于月底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办理来料(进料)加工免税手续,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市涉外税务机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手续,同时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并纳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填报“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式样附后)经当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地、市涉外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市涉外税务机关在同意免税的同时,应填制“国税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单”(格式附后),连同“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税申报表”,及时移送给再加工、装配出口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再加工、装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上述文件对再加工、装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在产品出口后凭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货物合同;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等资料、证明的并填报“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报表”向当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地、市涉外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免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当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上一级涉外税务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0日内审批完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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