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2021]24号 四川省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8
摘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合同、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负责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复核工作;负责受理并审核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退付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

川财综[2021]24号         2021-12-08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扩权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县支行: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要求,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两项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政策;负责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复核工作;负责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复核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合同、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负责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复核工作;负责受理并审核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退付工作。

  (三)税务部门负责开具《缴款通知书》;负责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的缴费人及时催缴;负责实时向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缴费、退库信息;负责向人民银行推送退付信息;负责按规定办理入库资金退付工作。

  (四)人民银行负责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纳入库;监督督 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缴库;按规定办理入库资金退付;负责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征收工作由矿业权所在地税务部门承担,收入级次保持不变。

  各级税务部门依据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竞得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应按期向竞得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竞得人依据《缴款通知书》在缴费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税务部门向竞得人开具缴款凭证,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缴款凭证信息。

  (二)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征缴入库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2022年1月1日前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2022年1月1日以后的收入,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征缴入库.税务部门要对未按时缴纳的收入进行催缴,按规定计算、征收违约金、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等.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其他.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 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 通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划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及时协调 解决和处理。

  (三)做好工作衔接交接.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现有政策文件,征收明细清册,应征收和应缴未缴收入明细清册等相关资料,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工作,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高效、有序衔接。

  (四)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 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税务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五)加强收入政策执行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征收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缴费人违反规定拖欠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收入、执收单位已收缴的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违规开设过渡户核算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收入等行为,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附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1年12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