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社保发[2021]79号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9
摘要: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及审批的逐级审批制度,重点审核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退费资格、退费月数等情况,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频繁退费、退费月数过多等异常情况,由稽核部门进行核查。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琼社保发[2021]79号        2021-12-29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经办,结合我省经办实际,我中心制定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应优化、简化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流程,推进社保医保失业保险业务协同经办,实现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一件事一次办""一窗办",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效率。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29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经办规程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经办,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试行)》(琼人社发(2012)318号)、《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暂行)》(琼社保发〔202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社会保险费退费种类

  (一)社保经办机构误核定社会保险费退费。指因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误核定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多缴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二)税务征收机构或银行错征错扣社会保险费退费。指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银行错征错扣的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指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退休、死亡或服刑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多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多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就业参保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多缴社会保险费的退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年内在我省就业随单位参保缴费的,可以申请退回其就业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多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年内在外省就业随单位参保缴费的,可以申请退回其就业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多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单位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指单位职工离职、死亡及服刑期间未及时停保,或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高于实际缴费基数等原因多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多缴机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费,或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多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七)就业部门多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指失业人员在单位就业参保后未及时通知就业部门,导致就业部门多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费。

  (八)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退费.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建筑项目总造价缩减等情况,总承包单位以工程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退费。

  (九)其他退费:指上述退费情形以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退费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单位或个人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根据退费种类提供相应材料,单位或个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社保经办机构错误核定社会保险费退费、退休人员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就业部门多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不需要提供材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相关死亡材料或承诺书。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外单位就业参保后,退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多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提供在省外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明细。

  (四)职工离职未及时停保的退费,单位提供离职证明(证明需由离职员工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五)职工死亡未及时停保的退费,单位提供相关死亡材料或承诺书。

  (六)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高于实际缴费基数的退费,单位提供工资发放表。

  (七)参保人员服刑的退费,提供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书等材料。

  (八)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退费,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退费说明;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包单位确认证明;

  4.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严格退费审核。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及审批的逐级审批制度,重点审核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退费资格、退费月数等情况,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频繁退费、退费月数过多等异常情况,由稽核部门进行核查。

  四、本规程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符合本规程相关退费情况的,可参照执行。已转移或者合并的,不追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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