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H股上市公司近日将向H股股东派发2010年度股息,企业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 H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获证监会批准在香港上市,以港币或其他货币认购及买卖的中国内地企业股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H股属于海外股,所以,对持有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变化 港人可享优惠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该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该安排适用的现行内地税种是: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目前内外企业所得税已统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从该文件可以分析得出,内地可以对分派的H股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息受益人是香港的居民,则所征税款,除控股25%以上的特殊情况征收5%外,其他的征收幅度为10%。也就是说,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税务当局对一般的香港居民只能征收10%的股息个人所得税。 需要关注的是,10%的税率只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规定了居民的定义及判定。对居民的定义分别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各自法律作出规定。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居民是指(1)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2)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 非港人按新规缴税 另外,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以上H股派息政策只适用于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件目前仍属有效文件,即港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H股股息仍免税。 其实,为了保证税负均衡,避免由于税负差异引起的资金流动。H股个人所得税10%的扣缴税率与在中国内地挂牌上市公司股息税负相同,也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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