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06]2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0
摘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理分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从事行业和经营地点对其进行分类,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06]248号              2006-12-30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指导、规范、促进各地的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理分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从事行业和经营地点对其进行分类,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管理制度。

  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依托金信工程组织实施。

  三、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要根据其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认定,具体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分别用A、B、C、D四级信用度表示。认定标准分别为:

  (一)A级个体工商户为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验照合格的。

  (二)B级个体工商户为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C级个体工商户为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D级个体工商户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依据个体工商户从事行业风险度的高低,可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如食品、文化娱乐、烟花爆竹等;

  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除甲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未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

  五、依据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将个体工商户监管区域划分为重点监管区域、一般监管区域。

  重点监管区域,主要是学校周边、商业繁华地区、超市、旅游景区、农村集贸市场等。其他地区为一般监管区域。

  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激励守信、惩治失信的要求,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对A级个体工商户,实行激励机制,主要结合专项整治和投诉举报开展针对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以教育和警告为主;在验照时,提供便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对B级个体工商户,实行预警机制,加强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教育,搞好定期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警告或约谈;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对C级个体工商户,实行惩戒机制,强化诚实信用、守法经营教育,强化日常监管、增加巡查次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诫,对违章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对D级个体工商户,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对停业整顿的,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在变更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后延监管,检查有否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是否办理注销登记。对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取缔。

  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按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七、根据个体工商户从事行业风险度的甲、乙、丙分级,分别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从事甲级风险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对从事乙级风险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对从事丙级风险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结合信用等级和监管区域,搞好日常监管。

  八、对重点监管区域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行为是否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有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无商业欺诈、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章违法行为。

  对一般监管区域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其信用等级和从事行业的风险度,开展日常监管。

  九、各地在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信用度、行业风险度和监管区域三者的关系,坚持以信用度为主,兼顾行业风险度、监管区域的原则,确定监管重点、监管频率和监管层次。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开发具有自动分类、提示、预警,自动解除过期信息,满足多方面查询需求等功能,与各业务软件兼容的分类监管软件,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平台。

  十一、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经济户口数据,及时采集、录入新的登记监管信息,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对新增加的信息数据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保证一数一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数据录入标准和录入规范。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搞好网络维护,入网数据的筛选、整理、更新,保证入网信息及时、准确、完备;工商所要认真落实辖区监管职责,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相关监管信息。

  十二、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分类监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示。严禁利用信用分类搞评比、评定,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活动。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和技术保障“四落实”。要建立健全与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对从事分类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取得实效。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和具体监管措施,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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