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14
摘要: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         2017-12-14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