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明电[200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27
摘要:《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明电[2000]6号     200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