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768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9
摘要: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68号           2023-12-9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12月9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打击赌博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该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第七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其股权结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所应当与登记的住所保持一致。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线下经营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本条例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服务协议,由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协议为其完成资金结算的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

  (三)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五)合并或者分立。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办理前款所列其他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后,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或者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撤销支付业务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的方案,并向用户公告。非银行支付机构解散的,还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许可注销手续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

  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监督管理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和独立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可溯源性。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系统及其备份应当存放在境内。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在境内完成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和数据存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遵守跨境支付、跨境人民币业务、外汇管理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并在其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支付业务流程、电子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结算、纠纷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且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非银行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内容。对于协议中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务的条款,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并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显著位置公告满30日后方可变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与用户就变更的协议内容达成一致。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用户尽职调查制度,按照规定识别并核实用户身份,了解用户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行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依法设立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账户管理的规定。国家引导、鼓励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通过银行账户为单位用户提供支付服务。

  前款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防止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开展异常账户风险监测,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用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记录资金余额的电子簿记载体。支付账户应当以用户实名开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第二十四条 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从用户处获取的预付资金及时等值转换为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用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提取其持有的余额,但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其持有的余额有关的利息等收益。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收款人和付款人信息等必要信息包含在电子支付指令中,确保所传递的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伪造、变造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方式访问账户,不得违反规定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放备付金的账户申请冻结或者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的支付业务,遵守清算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清算机构及时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结算管理规定为用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用户资料、交易记录及其持有的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或者冻结、扣划用户资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处理用户信息,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不得以用户不同意处理其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等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处理相关信息属于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用户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用户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其关联公司共享用户信息的,应当告知用户该关联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就信息共享的内容以及信息处理的目的、期限、方式、保护措施等取得用户单独同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与关联公司就上述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并对关联公司的用户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用户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用户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信息的,有权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删除其信息并依法承担责任。用户发现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更正、补充。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被依法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其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在境内进行。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用户单独同意。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及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清晰、完整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用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报导

400万亿市场迎新规!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等齐发声

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当前,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8成和1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第一时间表示,《条例》构筑了非银行支付业务监管的基础框架和主体内容,将进一步推动非银行支付服务的全面、科学监管,有利于支付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支付宝:《条例》为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

支付宝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为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了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该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支付机构的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有利于防范支付行业风险。与此同时,在规范作用下,支付行业将迎来进一步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实体产业的长远发展。”

消费者保护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领域,支付宝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中统筹谋划,扎实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

财付通:有利于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效率

财付通表示,《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提升了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从原先的部门规章提升为行政法规,标志着支付行业有了根本性法规,有利于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效率,树立监管权威;另一方面顺应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为规范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支付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道路。

财付通表示,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小额、便民宗旨,专注主业、提升服务,更好满足用户支付结算需求,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价值与活力。

支付清算协会:强化自律制度执行,推动非银行支付服务高质量发展

支付清算协会表示,《条例》是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的首部行政法规。《条例》构筑了非银行支付业务监管的基础框架和主体内容,必将进一步推动非银行支付服务的全面、科学监管,为行业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形成高质量发展格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支付清算协会表示,将在央行指导下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媒体发文、倡议号召等方式组织行业各方认真学习落实《条例》;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进一步加强《条例》实施情况和问题反馈,为人民银行决策提供支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支付机构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自律制度执行,促进支付清算行业高质量发展。

银联:将依法依规与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内的产业各方加强合作

中国银联表示,《条例》厘清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发起的跨机构支付业务,应通过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并应向清算机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交易信息,保证电子支付指令在全流程中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踪稽核和不可篡改。有助于推动支付业务回归以清算机构为中心的四方模式,确保交易资金和信息安全、透明,促进产业各方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银联表示,将依法依规与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内的产业各方加强合作,守正创新,合规展业,持续提升服务质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共同助推我国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网联: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要求,严格开展成员机构管理

网联清算公司表示,《条例》为规范支付市场秩序、构建行业健康生态“立柱架梁”,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链条、全周期管理,明确了完整的支付业务监管框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同时也为网联清算公司全面做好支付清算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基础和重要遵循。

该公司表示,将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强化合规意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要求,严格开展成员机构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不断优化支付清算服务水平,助力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钱袋宝(美团支付):坚守合规经营底线,积极维护支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作为美团旗下支付机构,钱袋宝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将《条例》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根本指引和依据,一以贯之坚守小额、便民宗旨,持续提升支付服务质效,不断探索更安全、更快捷、更稳定及更普惠的支付服务,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百姓民生贡献力量。同时,坚守合规经营底线,积极维护支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行业各方一道,为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实体经济需要贡献力量。

合众易宝(抖音支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将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自觉遵守《条例》要求,坚守小额、便民宗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能力,专注主业、加强产品创新,更好满足抖音集团用户和商户的支付结算需求。将强化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和能力,遵守机构管理、备付金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监测防范等监管要求,保障支付交易数据和资金安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承担起打诈反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防支付平台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秉持合作共赢、包容开放的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和行业良性竞争。

贝宝支付:更加坚定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信心

作为PayPal在华的全资子公司,贝宝支付(北京)有限公司表示,《条例》的颁布更加坚定了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信心,发挥PayPal覆盖全球的支付网络,与产业各方一道,在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指导下,服务广大中小企业出海,提升跨境资金融通效率,为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澎湃新闻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