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768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9
摘要: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管理规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通过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可能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同一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支付业务信息、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数据报表、统计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二)进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账户信息。

  为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其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业务系统,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对其经营发展、支付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用户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该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非银行支付机构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并配合其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风险情况通报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分情形,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主要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监管承诺;

  (二)限制重大资产交易;

  (三)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以欺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或者利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合并或者分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获批准的,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相关许可。申请已获批准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撤销相关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相关许可。

  第四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在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

  (二)未建立健全或者落实有关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三)相关业务系统、设施或者技术不符合管理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保存相关信息、资料或者公示相关事项、履行报告要求;

  (五)未经批准变更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办理资金结算,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

  (三)将核心业务或者相关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四)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除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外,支付账户被违规使用;

  (五)违规向用户支付利息等收益,或者违规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存放、划转备付金;

  (七)未遵守跨境支付相关规定;

  (八)未按照规定终止支付业务。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二)超出经批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付业务;

  (三)为非法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支付业务渠道;

  (四)未经批准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合并或者分立;

  (五)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或者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六)无正当理由中断支付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电子支付指令;

  (七)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

  (八)拒绝、阻挠、逃避检查或者调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或者业务系统。

  第五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用户信息、业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用户尽职调查制度,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外汇、价格违法行为的,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通过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管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违反本条例关于股权质押等股权管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申请等事项;

  (二)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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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当前,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8成和1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第一时间表示,《条例》构筑了非银行支付业务监管的基础框架和主体内容,将进一步推动非银行支付服务的全面、科学监管,有利于支付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支付宝:《条例》为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

支付宝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为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了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该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支付机构的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有利于防范支付行业风险。与此同时,在规范作用下,支付行业将迎来进一步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实体产业的长远发展。”

消费者保护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领域,支付宝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中统筹谋划,扎实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

财付通:有利于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效率

财付通表示,《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提升了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从原先的部门规章提升为行政法规,标志着支付行业有了根本性法规,有利于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效率,树立监管权威;另一方面顺应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为规范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支付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道路。

财付通表示,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小额、便民宗旨,专注主业、提升服务,更好满足用户支付结算需求,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价值与活力。

支付清算协会:强化自律制度执行,推动非银行支付服务高质量发展

支付清算协会表示,《条例》是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的首部行政法规。《条例》构筑了非银行支付业务监管的基础框架和主体内容,必将进一步推动非银行支付服务的全面、科学监管,为行业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形成高质量发展格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支付清算协会表示,将在央行指导下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媒体发文、倡议号召等方式组织行业各方认真学习落实《条例》;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进一步加强《条例》实施情况和问题反馈,为人民银行决策提供支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支付机构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自律制度执行,促进支付清算行业高质量发展。

银联:将依法依规与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内的产业各方加强合作

中国银联表示,《条例》厘清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发起的跨机构支付业务,应通过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并应向清算机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交易信息,保证电子支付指令在全流程中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踪稽核和不可篡改。有助于推动支付业务回归以清算机构为中心的四方模式,确保交易资金和信息安全、透明,促进产业各方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银联表示,将依法依规与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内的产业各方加强合作,守正创新,合规展业,持续提升服务质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共同助推我国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网联: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要求,严格开展成员机构管理

网联清算公司表示,《条例》为规范支付市场秩序、构建行业健康生态“立柱架梁”,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链条、全周期管理,明确了完整的支付业务监管框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同时也为网联清算公司全面做好支付清算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基础和重要遵循。

该公司表示,将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强化合规意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要求,严格开展成员机构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不断优化支付清算服务水平,助力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钱袋宝(美团支付):坚守合规经营底线,积极维护支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作为美团旗下支付机构,钱袋宝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将《条例》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根本指引和依据,一以贯之坚守小额、便民宗旨,持续提升支付服务质效,不断探索更安全、更快捷、更稳定及更普惠的支付服务,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百姓民生贡献力量。同时,坚守合规经营底线,积极维护支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行业各方一道,为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实体经济需要贡献力量。

合众易宝(抖音支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将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自觉遵守《条例》要求,坚守小额、便民宗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能力,专注主业、加强产品创新,更好满足抖音集团用户和商户的支付结算需求。将强化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和能力,遵守机构管理、备付金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监测防范等监管要求,保障支付交易数据和资金安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承担起打诈反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防支付平台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秉持合作共赢、包容开放的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和行业良性竞争。

贝宝支付:更加坚定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信心

作为PayPal在华的全资子公司,贝宝支付(北京)有限公司表示,《条例》的颁布更加坚定了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信心,发挥PayPal覆盖全球的支付网络,与产业各方一道,在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指导下,服务广大中小企业出海,提升跨境资金融通效率,为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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