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征[2009]93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五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服务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2
摘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五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服务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征[2009]93号       2009-5-22


市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五大产业的提升发展规划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发展纺织等五大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发[2009]18号)精神,特制定《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五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到相关企业,并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五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服务指南

  优惠政策类

  一、企业所得税类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九)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一)原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

  原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即2008年至2009年免征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流转税类优惠政策

  (十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十三)固定资产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三类。

  Ⅰ.免征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参见财税[2008]156号文件目录;“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应取得所在地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处理后水质符合文件规定。

  3.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Ⅱ.即征即退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条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见财税[2008]156号文件目录)。

  以上(1)(2)(3)(4)项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6)项的纳税人必须申请并取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本条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Ⅲ.先征后退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退税由财政部门办理。本条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五)自产软件产品减免优惠政策

  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税后,对其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按照规定分别核算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按照规定分别核算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进出口类优惠政策

  (十六)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现行的出口退税率分为5%、9%、11%、13%、14%、16%、17%七档。

  1.机械电子产业等的出口退税率为13%,17%不等;

  如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等的出口退税率为17%,单晶硅片、金属家具等的出口退税率为13%。

  2.纺织(含服装)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6%;

  3.节能环保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照具体的产品归类确定相应的退税率;

  4.医药化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9%,13%不等。如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的出口退税率为13%,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为11%,碳酸钠等化工制品为9%;

  5.食品饮料产业的出口退税率为5%,9%不等。

  (十七)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1.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方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即为我方收取的加工费。这种形式通常又被称为“各作各价”或“对开信用证”业务。

  来料加工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征不退”,即在国内产生的加工费不征增值税,同时该货物出口时也不予退税。

  2.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规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购进扣税法,办理相应的免税手续。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以上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变动,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

  服务指南类

  一、多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直属分局成立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政策宣讲组,下户为企业讲解政策、解答疑问;通过税企邮箱、短信平台、宣传小报等多种手段宣传最新的税收政策;直属分局领导定期走访重点税源企业,亲自上门把税收优惠政策送到企业,听取企业意见。

  二、定期举行政策通报会和不定期举行政策辅导会。开展每季度一次的政策通报会。有针对性地将近期流转税、所得税方面的政策、重要文件向纳税人通报,并就纳税人近期咨询集中的问题予以解答。同时根据税收政策发布情况和税收征管的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税收政策专题辅导会。

  三、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出口。按时兑现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推出多种服务措施,提高退税申报质量。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出口退税政策,编写《出口退税宣传小报》,通过例会、培训、国税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帮助企业掌握出口退税操作系统,在规范经营、规范核算的基础上,及时准确申报退税。

  四、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批手续。继续做好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五、依靠科技创新,加快退税进度。提升出口退税信息化水平,优化网上申报软件,实行网上随时申报。开发出口退税单证自动分单软件。积极向上争取退(免)税指标。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有条件的市、县(市)国税部门按月办理2—3次出口退(免)税,做到申报、审核、审批、退税的“四及时”。落实延期申报政策。对确因境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

  六、不断创新出口退税服务方式,优化服务内容。设立“专职值班员”制度,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等措施的同时,加班加点进行单证审核,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地退到纳税人的手中。

  七、办税服务厅实施“一窗统办”服务模式,推出“3456”服务措施。依托信息化技术,对办税服务厅各窗口进行资源整合,推行“一窗统办”服务模式,改变原来办税环节多、重复排队的状况。“3456”服务措施包括:积极推行“三时服务”,即准时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落实“四办要求”,即符合政策的坚决办、手续齐全的立即办、涉及各方的协调办、后续办理的预约办。坚持“五零标准”,即征纳沟通零距离、执法流程零障碍、服务质量零差错、规定之外零收费、服务行为零投诉。实行“六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AB岗工作制、办事公开制、领导接访制、意见反馈制。

  八、成立“国税青年服务志愿队”服务企业。将办税服务厅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精通的年轻干部组织起来,建立“国税青年服务志愿队”,服务内容包括在日常的办税、咨询受理过程中,收集、记录纳税人的各类需求以及各种应用软件(如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系统)的操作难点、热点,定期进行分析,利用休息时间,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交互式的操作辅导。同时每一季度出一期“税收宣传”小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办税中碰到热点、难点问题。

  九、开通多个绿色通道。通过电话预约对已推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模糊等原因无法在网上认证通过的,到后台进行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专发票后可随时到窗口进行认证,避开月底认证高峰期,避免因上门认证户数多、数量大出现排队认证现象;在网上自助申报、自助认证的基础上,积极拓展自助办税服务,整合网上办税软件,建立网上办税大厅,实行纳税人网上自助抄税,方便纳税人;因认证扫描仪故障或网上认证软件故障,无法在企业端进行网上认证的,且专用发票认证数量在50份以上的企业,到后台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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