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免予申报还是免予补缴

来源:问税问我 作者:问税问我 人气: 时间:2020-04-14
摘要:汇算指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即在免除该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义务的同时,还免除了其税款的补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规定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发布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以下简称“汇算指引”)第一章中明确“综合所得年收入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免予申报还是免予补缴?

  一、免予申报与无需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列举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种情形,但均未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94号公告44号公告应当申报而免予申报的范围:(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而44号公告所规定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则属于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的范围。

  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如下表: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 补(退)税 汇算清缴申报
≤12万元 需要补税 应当汇缴申报,但予以免除
无需补税 收入额-专项扣除≤6万元 不需要办理汇缴申报
收入额-专项扣除>6万元 应当汇缴申报,但予以免除
退税 申请退税 应当办理汇缴申报
不申请退税 同无需补税情形
>12万元 需要补税 补税金额≤400元 应当汇缴申报,但予以免除
补税金额>400元 应当办理汇缴申报
无需补税 单一渠道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不办理汇缴申报
多渠道取得综合所得 应当办理汇缴申报
退税 申请退税 应当办理汇缴申报
不申请退税 同无需补税情形


  二、免予申报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汇算指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即在免除该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义务的同时,还免除了其税款的补缴义务。

  三、无需补缴税款的合法性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税所得,但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无国务院可以授权所属部门制定减税、免税的权利。而无需补缴税款已经免除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属于减税、免税的范畴,而减免税需要由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关,无权做出减免税的规定,一句轻描淡写的“经国务院批准”好像不足以作为减免税的依据。
 



  咨询:

  本人已完成2020年个税汇算,按照个税APP显示公司代扣税款约10089元,经汇算应缴税款约9009元,但是确没有应退税款?

  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与您电话联系,已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操作。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的支持。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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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1-03-02

  咨询:

  因年中换工作,或因公司原因把员工由母公司转移到子公司名下后造成的年底补税,要个人承担补税,这种方式存在问题,每个月公司都扣除了个税,而年度却因为中途换工作自己承担个税补交,这种政策不合理,希望国家能给出合理的相关政策。

  答复: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已于电话联系您但并未接听。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1-03-03

  咨询:

  个人2019年9月从A单位离职,进入B单位任职,2020年1月收到个人在B单位2019年9-12月绩效工资1.2万元(所得项目小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20年9月收到个人在A单位2019年的绩效工资9.9万元(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2021年3月,在APP上做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缴,个人也了解到每年只能有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APP上又无法取消1.2万元,改为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通过试算个人将补缴1.2万元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请问有何办法将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非常感谢!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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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年中换工作,或因公司原因把员工由母公司转移到子公司名下后造成的年底补税,要个人承担补税,这种方式存在问题,每个月公司都扣除了个税,而年度却因为中途换工作自己承担个税补交,这种政策不合理,希望国家能给出合理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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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已于电话联系您但并未接听。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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