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直发[2010]3号 宁波市国税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22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若干问题

  1、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

  答: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⑴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⑵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了掌握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我公司2009年从事唯一花卉种植业务,经税务机关认定属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20万,请问小型微利花卉种植企业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唯一花卉种植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20万*20%/2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5、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6、2009年10月企业获得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该财政拨款用于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及设备的后期维护支出,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7、2007年底前已购买国产设备的企业,是否仍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同时为了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1999年与2000年发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资金的40%,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以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统一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前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既没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也不属于可以过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取消购买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似的优惠政策在新法中也有所体现,那就是用特定抵免取代了普遍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只是设备范围、可抵免额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优惠取代了原来的普遍优惠,抵免额从原来的40%降低到10%。

  对于已在2007年底前购买国产设备的纳税人,仍然属于可以抵免的范围,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若纳税人已经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在5年内发生出租、转让的,仍要按照规定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⑴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⑵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⑶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⑷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9、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在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⑵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⑷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0、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⑵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⑶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⑻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11、某企业从事鹿茸加工、切片业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答:企业从事鹿茸加工、切片业务,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所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畜牧业类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所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12、某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8年正值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期。请问,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7.5%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上述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

  13、本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除直接对外股权投资以外,无其它收入,从投资的热电厂和科技担保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回到本公司还要按25%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应缴企业所得税。

  14、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应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才能享受,请问税法对审批或备案具体规定怎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5、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规定,下列项目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3)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16、采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事先备案的,有哪些项目?

  答: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规定,下列项目属于事先备案: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 实行税额抵免。

  (7)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1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4)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度新办企业)

  17、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项目?

  答: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规定,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下列项目属于事后备案: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

  (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7)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国税函[2009]118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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