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及残疾人保证金申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怎么填写?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21-02-11
摘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问:深圳市是分公司,在深圳就职工作的员工,购买的是深圳社保,但是发工资的是总公司,申报的时候有个“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怎么填写?

  答:《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用人单位按照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为其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来填写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该企业应填写深圳市分公司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问:残保金申报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怎么填?

  答: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到底包含哪些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当地无特殊规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一些常见口径:

  (一)五险一金、工会经费、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及个所税。

  (二)离职补偿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支付给职工的离职补偿。

  (三)非当期工资补贴

  用人单位当年补发以往年度工资补贴,计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年度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四)劳务派遣

  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计入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但该员工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发放的,工资总额应计入派遣单位。

  (五)员工两处以上所得的

  用人单位代报职工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仅就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计入在职工工资总额。

  (六)其他不纳入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科学自然奖、科学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以及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型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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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我在一个公司发放工资,但是在另一个公司代缴纳社保,个税申报能否扣除我个人承担的社保?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复
1、你问的这个问题属于代缴社保、挂靠社保的问题,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普遍。
2、不建议出现以上工资和社保分离的情况,因为各地税局执行口径可能不同,会造成个人承担的社保,不允许在工资薪金个税中税前扣除的风险。
3、一个公司发放工资,但是在另一个公司代缴纳社保,造成社保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没法税前扣除。
尽量做到人员、劳动关系、工资、社保四位一体,从而做到社保费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的合规扣除。

参考厦门税局答复
问:我司注册地在厦门,现有异地(外省)招录员工,在异地工作。其社保关系不转移,还是在异地缴纳(由异地中介公司代缴,公司支付费用给中介)。其工资由公司在厦门发放,并在厦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
1、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否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2、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公司承担部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请在确认该笔支出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规定执行。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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