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40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22
摘要:省局按半年向指定的承印企业下达印制计划,承印企业按季度供货;各省辖市局在收到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后,按照省局明确的印制价格和《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按季与承印企业进行结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402号            2004-10-2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普通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问题

  经过公开招标,省局确定合肥中银记录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辉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电联票务印刷公司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

  为了方便印刷和送票,阜阳、亳州、淮北、宿州、蚌埠、淮南等6市的普通发票由坐落在阜阳市的安徽省金辉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合肥、六安、滁州、安庆、巢湖、马鞍山等6市的普通发票由坐落在合肥市的合肥中银记录纸有限公司印制;宣城、芜湖、铜陵,池州、黄山等5市的普通发票由坐落在池州市的安徽电联票务印刷公司印制。全省国税系统的刮奖发票由坐落在合肥市的合肥中银记录纸有限公司印制。

  二、关于普通发票的运送问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及领用存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19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运送普通发票程序的规定修改如下:普通发票印制完毕后,由承印企业派专人、专车运送至各省辖市、县(市)局,各省辖市、县(市)局应确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普通发票,签收《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承印企业,一份交省辖市局(征收管理科),一份寄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关于普通发票增加种类票样问题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增加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种类及票样(票样另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精神,增加安徽省代开统一发票票样(票样另发)。

  四、关于普通发票版面问题

  统一式样手写版普通发票版面分别为: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设千元、万元两个版面;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设万元、千元两个版面;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设万元一个版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设百万元一个版面;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设万元、千元、百元三个版面;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设拾万元一个版面;安徽省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不设金额版面;商业零售定额发票设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5个版面。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中明确“税控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鉴于目前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这项工作尚未展开,各类超市和商业零售企业使用收款机收款所用的复卷式发票仍然使用现行的三种复卷式发票式样(宽度44毫米、57毫米、75毫米),所需印制数量应在报送普通发票印制计划时一并上报。为了加强管理,复卷式发票一律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管理问题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套印发票监制章并比照普通发票管理,各省辖市局应将其纳入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并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一并上报。

  六、关于普通发票代码的设置问题

  (一)按照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12位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增设7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二)按照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12位普通发票代码中,第11位为手写版发票金额限制,增设5为百万元,增设6为10元,增设7为无金额限制发票。

  (三)复卷式发票的代码按照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代码编制。

  (四)对所增设的统一代码和金额限制码,由各省辖市局编写后报省局统一进行CTAIS维护。

  七、关于与原有发票承印企业衔接问题

  鉴于原经省局认定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发票承印资格即将取消,各省辖市局在安排承印至2004年年底的原版普通发票所需的防伪纸、防伪油墨的同时,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剩余防伪纸、防伪油墨的数量、质量、规格、单位、单价、金额进行清理盘存,登记填写防伪品清理明细表,并加盖承印企业和县(市)局印章,一式5份,一份交承印企业、一份交县(市)局,一份交省辖市局、两份于10月30日前报省局(征收管理处),实物由县(市)局封存保管,以待省局调拨给新指定的承印企业使用。

  八、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的结算方式问题

  省局按半年向指定的承印企业下达印制计划,承印企业按季度供货;各省辖市局在收到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后,按照省局明确的印制价格和《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按季与承印企业进行结算。销售给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价格由各省辖市局按照省局明确的印制价格加必要的费用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抄送省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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