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7]7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24
摘要:税收管理员要负起管户责任,经常深入业户进行调查,掌握管辖纳税户的经营情况,对定额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提出调整定额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税法宣传,督促纳税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7]77号          2007-5-24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省局关于饮食业税收“定额做底线,超额用票控,减免严管理,违规重处罚”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大饮食业税收管理工作力度,使饮食业税收实现了大幅度增长,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近一段时间以来,饮食业纳税人不开发票、拒开发票及变相拒开发票现象有所抬头,消费者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渠道不畅,税务机关对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力,影响了消费者举报积极性。从“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看,群众对饮食业发票问题比较关注,反映拒开发票和变相拒开发票的问题较多,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加强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

  针对各地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较多,消费者不易掌握以及不清楚该拨打哪个电话号码的情况,省局决定,各市(地)局统一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受理消费者举报,受理时要填写《发票举报案件登记簿》,作详细的记录,受理后要即时电话通知负责查处的人员办理。各市(地)局应进一步明确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机构和人员,并将负责查处的机构及人员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包括主管局长的联系电话提交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同时上报省局(征管处)备案,保证能够及时与负责查处的人员取得联系。

  对于消费者在非工作时间举报的,各市(地)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专人值守,采取将举报电话转移到移动电话、设置录音电话等方式,及时转办举报事项,或将举报内容及举报人联系方式进行录音,待12366人员上班时再根据录音进行转办。

  各市(地)局要加强对12366热线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人数不得少于2人,线路要确保畅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漏岗或将电话设置为忙音状态,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加强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对于消费者举报的饮食业发票违法案件,负责查处的地税机构和人员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查处人员接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应即时与举报者取得联系,弄清情况,确定处理方式。对消费者在饭店等待处理的,查处人员原则上应在与举报者通话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到达的要说明情况,告知举报者何时到达或何时处理,处理结束后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填制相应法律文书,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于消费者事后举报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有奖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黑地税发〔2005〕89号)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及时查办,并按规定兑付奖金。

  各地应加强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真实完整地统计案件查处结果及举报奖励相关情况,通过税收征管软件发票管理模块(区、县局)和发票综合管理系统(市、地局)上报,上报前必须经主管科(处)长和分管局长签字,否则上报的数据视为无效。

  三、加强饮食业税收定额管理

  按照省局确定的饮食业税收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内领购发票的,不再另行征税。各级地税机关要针对纳税人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经常开展定额调查,加强定额管理。

  (一)税收管理员要负起管户责任,经常深入业户进行调查,掌握管辖纳税户的经营情况,对定额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提出调整定额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税法宣传,督促纳税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对辖区饮食业纳税人分批分期进行典型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定额,不断修正电脑定税软件中的参数、系数标准,提高纳税定额管理水平。

  (三)各市(地)局要加强对基层局定额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搞好税源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饮食业纳税人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四、落实相关责任,加强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举报受理、违法查处、定额管理等环节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落实相关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确保饮食业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受理举报不及时、转办不及时、工作效率低,人为造成线路不畅,以及工作时间不在岗,或者服务态度蛮横、受到举报人投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四条禁令》进行处理。

  (二)负责查处的执法人员查处不力、查处不及时造成影响的,以及不认真执行政策,办关系税、人情税的,按照《四条禁令》追究责任。

  (三)税收管理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管户经常发生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行为,以及在核定定额工作中办人情税、关系税造成定额明显偏低的,按照《四条禁令》进行处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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