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6]1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30
摘要:请各地方协会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专利、专有技术的实施情况,及其在文化企业产业链中的作用与地位。

  例如,资产评估师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应当关注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与企业超额收益的关系。

  (五)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可以采用单项专利、专有技术资产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专利、专有技术资产组合的形式。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分离或者合并,恰当选择评估对象的具体形式。

  例如,资产评估师执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涉及互联网数据传输、存储、防盗链等专利、专有技术资产时,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进行分类、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恰当采取单项专利或者专利组合、单项专有技术资产或者专有技术资产组合、专利与专有技术资产组合的形式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商标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一)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商标注册资料,了解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商标的图案、文字、注册号、注册期限、核准的注册类别,以及商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等。

  (二)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的权利属性,区分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许可权。评估商标许可权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期限、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方式等被许可内容。

  (三)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可以是某一项商标,也可以是某一项商标与防御商标、扩展商标等相关商标组合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各类无形资产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进行调查、分析。

  (一)销售网络是企业为了销售产品或者服务而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所建立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文化传播渠道。

  例如,文艺创作与表演企业通过与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从而提高客流量,则该企业可能存在销售网络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销售网络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销售网络资产的构成和规模、使用情况等,重点关注企业与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事项、市场竞争的合法合规性、销售网络的经济贡献等。

  (二)客户关系是企业与供应商、顾客等客户建立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往来关系。

  例如,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通过成立读书俱乐部,形成稳定的客户群,并获得收益,则该企业可能存在客户关系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客户关系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企业在开发新客户和维护老客户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客户的统计资料和流失情况、市场竞争的合法性、客户关系的经济贡献等。

  (三)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授予被特许人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某项业务,或者使用某项著作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资产,并且能够获取额外经济利益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可以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和普通许可。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特许经营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特许经营权的性质,许可方式、许可年限和许可范围等约定事项,以及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成本和效益等。

  (四)合同权益是企业因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劳务性合同、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等长期合同而在约定期限内所获得的连续性经济利益。

  例如,当文化软件服务企业开发网络游戏的核心技术团队成为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企业与核心技术团队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该企业可能存在合同权益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合同权益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合同的类别、合同期限、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条款、法律上的有效性、履约风险、合同权益的贡献等。

  (五)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一个服务器或者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唯一性。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可以成为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并进行电子商务等商业活动的标志。域名和商标一样属于营销类的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域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域名资产的组成结构和主体词汇等基本特征、取得情况、权属状况、使用情况等。

  (六)商誉是企业整体声誉的体现,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能离开企业单独存在。在不同的财务报告或者税收制度下,商誉可能被赋予不同的定义。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誉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誉资产的定义和内涵、取得方式、形成原因、与可辨认资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可辨认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所属行业特征和资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方式、表现形式等情况,合理识别和界定无形资产类别。

  人力资源作为文化企业资源的组成部分,通常纳入商誉范畴进行评估。人力资源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表现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权益。

  例如,影视企业与著名导演、演员等签署的经纪服务合同,该类合同权益属于可辨认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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