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著作权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缴纳个税吗?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2-08-01
摘要: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转让著作权的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不限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因为免征增值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费自然也就免征了。

  问题:个人转让著作权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缴纳个税吗?

  我想咨询一下,个人卖了一首词的著作权给到工作室,他们无法给我代扣代缴个税,现在要求我自己在税局代开发票,请问我需要缴纳的税款会在税局代开发票时都帮忙代缴吗?

  解答: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因此,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转让著作权的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不限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因为免征增值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费自然也就免征了。

  二、印花税

  按照2022年7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法》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通常税务局会直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三、个人所得税

  201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后,对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因为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以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备注栏注明由实际支付人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实际支付人的法定义务,因此提问描述的工作室说“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62号公告第一条办理(即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您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无法为您征收个人所得税,您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