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找出口货主入手揭开骗税盖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覃木荣 冯绍康 张鲲翼 人气: 时间:2015-05-27
摘要:  骗税案,尤其是 异地报关、两头在外 的外贸出口企业骗税案,应该怎么查?从哪儿选取突破口?如何以点带面最终查清案件?通过本案的查处与分析,稽查人员或许可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异地报关,两头在外   ...

  骗税案,尤其是“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外贸出口企业骗税案,应该怎么查?从哪儿选取突破口?如何以点带面最终查清案件?通过本案的查处与分析,稽查人员或许可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异地报关,两头在外
  
  纺织企业伪造单证骗取出口退税
  
  广西防城港市国税局、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某纺织公司涉嫌出口骗税开展调查。经过180多个日夜的不懈努力,辗转青岛、济南、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等地市取证,调取案件材料2万多份,最终撕开了违法分子布设的骗税伪装,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目前,涉案人员已受到法律严惩。
  
  一份虚开通知单加重企业嫌疑
  
  2012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检查统一部署,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结合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通报的异常信息,经选案分析,决定对某纺织有限公司立案检查。
  
  在案件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接到了云南省国税局稽查部门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知单中称,云南嵩明县某公司为防城港市某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1份,涉及税额240多万元。
  
  经稽查部门初查,发现某纺织公司从2009年以来一直采取“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经营模式。结合云南省国税局稽查部门的函件信息,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具有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出口骗税的重大嫌疑。
  
  防城港市国税局将相关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为加大查办力度,顺利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和国税机关抽调得力干警和稽查骨干,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联合调查。2013年8月27日,该案被列为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联合督办的13个重点案件之一。
  
  顺查遇阻,逆查获突破
  
  专案组从某纺织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线索入手,对企业购进货物直至申报退税的所有业务环节开展调查。
  
  经查,云南嵩明某公司不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没有货物发出,其性质属于无货虚开。但税警双方掌握的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某纺织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有实际货物出口的可能性。同时,如果要确定该公司属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有资金回流等让他人为企业虚开发票的确凿证据,而这通常需要较长的取证时间,且查证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难度较大。
  
  在对当前骗税违法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法讨论分析后,专案组认为,假设该企业是无货物购进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口环节的货物必然不是该公司亲自出口,而应是采取“配货、配单、配票”的方式,将他人的货物冒用到自己公司名下实施骗税。如能查实其最终出口货物的货主另有其人,则该公司假报出口骗税的事实便得到了证实。
  
  按照这一思路,联合专案组改变办案方向,决定从企业经营流程相反的方向,由逆查实际出口货物的货主入手实施调查。
  
  为此,专案组派出4个小组分别前往广东、山东、浙江等地,寻找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经过外调人员的艰苦努力,通过追查7份海运提单,确认报关单上记载的该企业出口货物,实际是浙江省温州某公司代理宁波多个厂家出口西班牙的货物。由于宁波的这些生产厂家不具备出口退税资格,不需要相关的退税单证,不法分子因此利用他人出口货物的信息进行“配货、配单、配票”,最终改头换面以防城港市某纺织公司名义取得一系列出口退税单证。
  
  全面核查,细究违法环节
  
  在取得某纺织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出口,通过假报出口信息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证据后,专案组对涉案人员实施统一抓捕。经过讯问,涉案人员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涉案人员供述,税警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时取得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环节实施全面调查和核实。针对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环节,加大相关证据采集力度,以固定证据链。
  
  经查,某纺织品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存在下述违法行为:通过寻找中间人买单配单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外汇取得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假外贸合同、海运提单等单证,蓄意骗取出口退税。该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口退税单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申报退税416万元,已获取出口退税款356万元。
  
  2014年12月1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李某、张某、王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主犯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作者单位:广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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