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一[1997]10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办理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09
摘要:纳税地点。凡我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均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办理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地税一[1997]106号      1997-5-9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沈地税[1995]238号文件,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征收率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除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外,还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简化纳税手续,方便纳税人,对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发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收,在交易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按交易额乘以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的办法,具体综合征收率见附表。

  二、纳税地点。凡我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均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1、个人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在房产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

  2、单位与单位发生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纳税登记和纳税电报统一在沈河分局办理。市局今后不再办理单位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等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3、各基层局在不违背本通知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对有关税收进行代扣代缴,签订的代扣代缴协议书需报市局备案。

  三、涉外企业发生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的征税问题。

  1、已在经济开发区分局、北站商贸金融开发区分局、南湖科技开发区分局办理纳税登记的涉外企业,发生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仍在上述分局办理有关手续。于洪、东陵区属以下的涉外企业,发生转让业务时,到所在区地税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2、其他涉外企业,发生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手续。

  四、在房改过程中,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全部产权首次转让给职工个人的,在转让时可缓征土地增值税;发生二次转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问题。

  1、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与按增值额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相差较大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后,也可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是否需要公证,由交易双方自定。经检查发现有意隐瞒交易价格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3、今后地税机关在办理开具《房地产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房产局,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地税局留存。《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书》今后不再使用。

  4、代扣代缴税款时使用完税证。按综合率合并计征的税款,实行一票征收,分税种入库,同时加盖代扣代缴戳记。

  5、各基层局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统计台帐。

  本文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