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66号 1998-07-22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省属各进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税专[1998]9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包括外省、市的二级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要按照《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待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书》于1998年8月10日前到当地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薄》及《发票购印用存登记薄》。以手凭《发票领购薄》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 二、货代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外经贸厅统一领购、统一发放,由省辖市地税局统一监督管理。 三、货代企业每半年申请领购一次发票,每次领购货代发票时,必须经当地省辖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 ;省外经贸厅凭省辖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及的数量发放贷代发票。 四、货代发票使用后,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结算必须凭《通知》规定的货代发票。各市外经贸局(委)配合市地税局做好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各市地税局要在年底以前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确保贷代发票的使用在1999年1月1日全部到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998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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