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2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1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新版普通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员应熟悉和掌握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确保每份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4]237号       2004-11-11


  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发票印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结合广西地税实际,决定对我区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换版的主要内容。一是修改发票式样,简并发票种类,将原九类64种旧版统一发票修订为十类46种新版统一发票;二是统一使用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三是电脑发票采用彩色纤维+无色荧光纤维防伪专用纸和干式复写纸两种防伪纸印制。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新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1月15日,旧版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用至2004年12月31日,旧版电脑发票用至2005年3月31日(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新版普通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员应熟悉和掌握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确保每份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发票换版的对外宣传工作。一是区局将在《南国早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04年第3号),各级地税机关应自行印制此公告,于2004年12月1日前在各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二是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宣传普通发票换版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对新版发票的识别能力,增强维护自身权益,自觉抵制假发票的意识。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于这次发票换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较强,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04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04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60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式样换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共分为十类46种。不同类别和品种的发票均有不同的发票代码,发票代码为12位数,发票号码为8位数。

  二、这次发票换版,对以下种类的旧版发票进行了修订和简并,并新增了1种发票票样。

  (一)原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改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原适用于服务业、旅馆业、饮食业、租赁业、照相业、洗车行业以及娱乐业等分类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ⅹⅹ市服务、娱乐业发票》;

  (三)原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ⅹⅹ市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

  (四)原适用于道路零担货运、道路客运行李包裹、搬运装卸、港口作业等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ⅹⅹ市装卸、搬运发票》;

  (五)原道路客运定额发票、道路客运车售发票、道路客运旅游定额发票、出租车定额发票、三轮车定额发票等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ⅹⅹ市客运定额发票》;

  原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带结算联)、道路客运补充发票(带结算联)等,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ⅹⅹ市客运双联定额站售发票》;

  (六)原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务的各类冠名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ⅹⅹ市邮电、通信业发票》,可套印单位发票专用章和单位标志;

  (七)原适用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发票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ⅹⅹ市教育、培训业统一发票》;

  (八)新增了适用于从事金融中间业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中间业务统一发票》。

  三、新版电脑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统一采用彩色纤维+无色荧光纤维防伪纸印制。

  四、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五、新版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仍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

  六、新版发票的式样已印制成发票样本,可到地方税务机关查询。

  七、新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1月15日,旧版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旧版电脑发票用至2005年3月31日止(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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