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11
摘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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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先以前的,再现在的。比如企业2017年有100万捐赠支出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结转到了2018年,2018年又发生捐赠支出200万,2018年利润是1000万。这时候2018年扣除限额为1000*12%=120万。这120万里面,先扣2017年的100万,余下的20万,再从2018年的200万里扣。然后余下的180万(200-20),可以依次在2019、2020、2021年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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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是指按照自然年度扣除顺序来,如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200万元,2018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300万元,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2000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240万元,则2018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为260万元(300-(2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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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明确了结转以前年度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余额采用先进先出法,解决了另外一个争议问题,也和新的纳税申报表口径做到了衔接。此前实务中有一部分观点是采取类似于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先扣除当年,再扣除以前年度,我们称其为后进先出法。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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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慈善法》在2016年9月1日进行了修改,因此为了两部法律《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如2016年9月1日后发生且未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可以在2017年,2018年,2019年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发生的捐赠,不得递延三年。问题是如果2016年发生多笔捐赠如何处理,个人理解是遵循先进先出发的原理,对纳税人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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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2016年9月1日起慈善法已经生效,慈善法关于捐赠支出扣除结转三年的规定必须落实,因此2016年9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也可以适用结转三年的政策。这一点当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得到明确,但是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不太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从而导致他们坚持不见到财政税务文件就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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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再结转扣除。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一】某企业2016年6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10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合计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4万元,2016年利润总额为100万。
  【解析】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2万元。剩余14-12=2万元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由于6月的8万元已扣除,10月的6万元中扣除了4万元,剩余2万元未扣除。则:10月剩余的2万元准予结转在2017、2018、2019年依次扣除。
  【案例二】某企业2016年6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10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合计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6万元。2016年利润总额为100万。
  【解析】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12万元。剩余26-12=14万元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6月的12万元已扣除,剩余8万元未扣除;10月的6万元未扣除。则:6月剩余的8万元不能再扣除,10月的6万元准予结转在2017、2018、2019年依次扣除。
  【综合案例】某企业2016年6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10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2016年利润总额为100万;2017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30万;2018年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非公益性捐赠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万元,2018年利润总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
  【解析】
  1.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12万元。剩余26-12=14万元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由于6月的12万元已扣除,剩余8万元未扣除,10月的6万元未扣除。则:6月剩余的8万元不能再扣除,10月的6万元准予结转在2017、2018、2019年依次扣除。
  2.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30*12%=3.6万元,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先扣除上年结转的,则2016年仍有6-3.6=2.4万元未在2017年扣除,准予结转在2018、2019年依次扣除。2017年发生的3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准予结转在2018、2019、2020年依次扣除。
  3.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先扣除2016年结转的2.4万元,再扣除2017年结转的3万元,再扣除当年的6.6万元(12-2.4-3=6.6万元),剩余8-6.6=1.4准予结转在2019、2020、2021年依次扣除。
  填表示例如下: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数据为5.4。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数据为1.4。
  特别提示:
  1.“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指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全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指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表单独扣除,不计入限额扣除范围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2018年2月26日             税政司

   为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支持公益性捐赠行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规定。

  一是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

  二是明确结转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和遵从;

  三是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确保纳税人在今年5月底前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结转扣除政策。

   同时,为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衔接,《通知》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上述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政策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标签: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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