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4]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25
摘要: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4]18号       2014-02-2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二)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三)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授权,结合我区实际,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为前提,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为目标,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明确其功能为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新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释放住所的资源,减少行政干预,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设全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建,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整合各部门行政审批、政务与社会管理信息资源。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同时注意处理好企业登记与行政审批部门之间协调衔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问题,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目的和效果。

  自治区工商局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具体建设任务,要尽快出台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信用信息公示环境。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根据工商总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配套措施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也需要各项政策措施的配套出台,营造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一)先行先试,支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我区实际,采取“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全面推行”的方式,支持防城港市充分发挥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及“先证后照”等试点工作,认真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总结形成可操作的改革经验,积极稳妥地向全区推广。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试点地区开展工商登记制度试点工作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建立机制,认真清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对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所有与市场主体准入相关的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内容包括: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依据已被修改或者废止的,设定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一致的。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分工原则进行。地方性法规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清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按立法程序办理。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清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指导推进全区各级各部门实施清理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法制办;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