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地区新成立广告公司应缴文化事业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果昌满 人气: 时间:2013-01-25
摘要:  某广告服务公司朱老板就缴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一事,来电进行咨询。朱老板在电话中说,他过去在河南从事广告服务业,一直缴营业税。他准备12月回家乡湖北襄阳创业,成立一个广告服务公司。听说税收政策上有变化,他想了解相关情况...

  某广告服务公司朱老板就缴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一事,来电进行咨询。朱老板在电话中说,他过去在河南从事广告服务业,一直缴营业税。他准备12月回家乡湖北襄阳创业,成立一个广告服务公司。听说税收政策上有变化,他想了解相关情况。

  自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湖北省将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
     (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税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这项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朱老板如果新成立的广告服务公司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税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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