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三[2010]138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方式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16
摘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为积极推进我市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开展企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征收申报工作,实行税务部门对社保费全责征收是市局近期努力推进的工作重点之一,也是社保费征管改革的必有途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方式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三[2010]138号      2010-09-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直属分局: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为积极推进我市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开展企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征收申报工作,实行税务部门对社保费全责征收是市局近期努力推进的工作重点之一,也是社保费征管改革的必有途径。对此,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好目前由劳动部门提供应征数据的社保费征收工作基础上,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企业按照工资总额试运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目前按工资总额试运行仅限于实行网上申报的所有企业,待条件成熟再推广到所有参保单位。

  二、申报时间

  社会保险费按工资总额试运行申报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申报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一致为每月1-15日,节假日顺延。

  三、申报内容和方式

  在地税税收网上申报系统中增加一张《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详见附件一),由企业按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网上自行申报。

  四、工作要求和说明

  1、各地务必要按市局文件规定切实做好网上申报企业按工资总额试运行申报布置工作,做到宣传培训落实到户,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将各地按工资总额试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社保年度考核内容。

  2、告知各申报企业切实做好财务人员与劳资管理人员之间的业务沟通工作,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对填报内容不全的企业,在申报内容保存时系统自动予以提示,告知企业将漏填内容补齐后再次申报;对申报项目工资总额小于缴费基数时系统自动进行提示告知上述申报数据可能有误,请核实后进行再次申报,但此不作为申报是否能受理的前置条件,若企业认为数据准确无误,系统允许其申报成功。

  3、各地要按时做好催报工作。社会保险费申报数据通过税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单独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及时申报的企业,在每月15日后由市局信息中心将催报任务导入税收征管系统,由各税源管理员进行催报。市局将对各地每月的申报率进行定期通报。

  五、申报填表说明

  1、每月社会保险费试运行申报表申报企业上月的相关数据。

  2、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职职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应发工资总额,本表只申报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单位缴纳部分的工资总额申报数与申报月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职工应发工资合计数一致,其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总额单独填报;代扣职工个人部分的工资总额填报数是指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职工的应发工资总额,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应发工资总额分别填报。

  3、职工人数是指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职工人数申报数同为申报月份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外来务工人员的职工人数单独填报。医疗保险费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包含门诊和住院)单位缴纳部分的职工人数申报数为企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住院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职工人数申报数为企业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代扣职工个人部分的职工人数填数据是指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职工的总人数,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人数分别填报。

  4、缴费基数为由企业申报经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本表只申报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申报数为企业主管劳动社保部门审核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其中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基数单独填报;代扣职工个人部分的缴费基数填报数是指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分别填报。

  5、缴费人数是指企业目前已参保正在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企业按实际缴费情况申报。

  6、费率是指企业目前缴费正在执行由企业申报经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企业按实际缴费情况申报。

  7、实际缴费金额是指企业目前实际在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企业申报数与当地劳动社保部门审核确定的口径及金额一致。

  附件: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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