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研发费用怎么“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代锦东 李赢 人气: 时间:2020-11-20
摘要:近年来,加大金融科技业务投入,用科技赋能金融,已成为金融企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抓手,并愈发受到重视。然而,从实践看,金融企业也普遍存在研发费用管理不合规的现象。
  近年来,加大金融科技业务投入,用科技赋能金融,已成为金融企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抓手,并愈发受到重视。然而,从实践看,金融企业也普遍存在研发费用管理不合规的现象。建议重视研发投入的金融企业,应及时评核技术创新性,做好项目全路程税务风险管理,并加强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有效化解研发方面的税务风险。

  如今,“金融+科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加大研发投入自然成为很多金融企业的共识。据公开数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邮储银行信息科技投入51.6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3.53%;招商银行信息科技投入39.22亿元,同比增长7.95%,占营业收入的2.86%;民生银行信息科技项目投入19.01亿元。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做好研发活动的管理,更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值得金融企业高度关注。

  要点一:及时评核技术创新性

  ◎案例◎

  近期,专业服务机构在对某金融企业已经立项的研发项目进行审核时发现,在该金融企业立项的项目中,虽然大部分取得了软件著作权,使用效用说明书中也充分说明了项目的创新性和实质改进性,但有些项目依旧无法证明其创新性,也未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经与技术人员的反复沟通和讨论,最后确认,部分项目实质上是对现有软件的应用升级,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分析和建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由此,企业开展的诸如常规性升级,商品化的技术支持,对现存产品、服务等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近年来,金融企业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每年都会有数百个研发项目立项,有些金融企业还专门设立了科技部,对研发活动进行系统管理。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许多金融企业开展的众多研发项目中,大部分都属于服务产品的软件开发和信息化系统的研发、设计和改造。如何判断这些项目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创造性,是金融企业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金融企业应制定内部的技术规范或评审规则,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对项目前期及最后成果的技术先进性或实质改进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完成。同时,对于具有实质性创新的产品,企业要有充足的技术和效用说明,涵盖关键技术指标、技术含量、创新点,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等内容。对于具备条件的技术,企业要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申报或申请。

  要点二:研发中做好项目管理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7年研发项目的主要形式为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种。其中,委托研发涉及金额500多万元,并由技术部门与受托方签订了委托研发合同。在此过程中,技术部门对企业开展委托研发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不够了解,受托方也没有将委托研发合同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最终,该金融企业委托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分析及建议◎

  一般来说,研发项目的管理,大致包括研发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研发项目实施管理;研发项目预算、经费管理;研发项目人员、设备管理;研发项目变更管理;研发项目验收管理;研发项目成果管理;研发项目考核管理等。每项管理要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各参与部门和人员须严格执行,以确保项目管理的合规性。

  在立项过程中,企业要对研发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研发形式。目前,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可采用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四种形式。实务中,金融企业常用的形式主要是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这两种。不同的研发形式,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要求不同,企业要进行分类管理。

  例如,企业开展委托研发,须分清是委托境内还是委托境外开展研发;对于委托境内研发的,还要区分是委托境内机构还是个人进行研发。委托境内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但必须提供由受托方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开发项目合同。金融企业在与受托方签订研发合同后,须及时要求受托方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持续跟进登记进度和情况。此外,企业委托境内个人开展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金融企业要关注相关票据的取得。

  在立项和具体研发过程中,金融企业还要关注资料的完整性和工作记录的全面性。具体来说,立项要经过管理层审批,并形成审批意见;不同的研发项目,可按立项时间进行编号管理;在研发过程中,要实时对项目的进度和进展进行考核,还要有完整的记录,形成全面的研发过程资料,做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设备、进度等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进行变更记录;对于研发与经营共用、不同项目之间共用的人员、设备,要进行工时合理记录和分配;对于跨年的项目,要对当年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还要合理安排次年的进度,并按照研发项目阶段性考核,提交研发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等。

  要点三:准确核算须贯穿始终

  ◎案例◎

  某金融企业A项目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包括:人工费用120万元,设备折旧费50万元,其他费用30万元。由于未达到技术标准,研发项目宣告失败。尽管如此,由于该金融企业从前期开始就注意项目管理,并准确进行了会计核算、完整归集了A项目的所有开支,即使项目失败,A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仍顺畅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

  ◎分析及建议◎

  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允许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随着金融科技浪潮的兴起,金融企业纷纷开始数字化、科技化转型,每年都会开展大量的研发活动,数十甚至上百个研发项目同时进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并不是每个项目都会成功。因此,金融企业必须意识到:只有从前期开始做好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在项目面临失败时,才更能有效挽回损失,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在此过程中,企业财务部门不仅要配合研发部门进行研发预算管理、调拨研发资金、审批并监督研发经费的使用,还要详细、准确地进行账簿记录,审核研发费用的相关凭据,合理分配各项费用,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年2月的解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涌现。如何准确理解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清楚。对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单独做了详细提示,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创业和创新的有力扶持。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该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是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是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是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是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评价办法》规定的前四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指引》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我评价。
 
  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怎样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呢?《指引》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根据《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时,企业首先应开展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确认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就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指引》还对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做了梳理。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前四项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是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是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是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是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孟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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