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4
摘要: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改为“监管方式”,并对调整项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航次号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一、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

  十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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