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21]87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9
摘要:。小微民营企业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变更职工的参保时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1〕87号              2021-04-09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保障我省小微民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用机制性办法解决其工伤伤害问题,分散小微民营企业工伤风险,创优营商环境,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小微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服务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为小微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对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积极支持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优化服务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一)按照“实名制”参保。小微民营企业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变更职工的参保时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合理确定缴费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小微民营企业行业类别、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或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之规定,核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当期缴费基数。

  三、积极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一)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各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摸清企业底数,准确掌握本地小微民营企业的用工信息,及时通报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工伤事故等相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依法督促参保,共同推进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好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注重政策宣传和引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深入开展持续广泛的宣传活动,各级市场监督、税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宣传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讲明政策特点和措施,以及参加工伤保险对小微民营企业防风险、促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小微民营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促进主动参保。

  四、其他

  本通知所指小微民营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经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的就业扶贫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且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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