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政策截止2019.7.5)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9-02-07
摘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医疗、卫生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

  三、医疗机构

  (一)免税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二)征税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2.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税。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依据:财税[2000]42号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注意: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3.科技、知识产权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70号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依据:财税[2018]120号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38号

  4.区域发展

  一、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4]51号

  三、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36号

  5.军队相关

  一、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发[1994]121号

  二、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五、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六、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七、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八、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九、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135号

  十二、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5]59号

  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联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对于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于吸纳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重点群体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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