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第九号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31
摘要: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党中央“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要求和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内容总体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内容作以下修改:一是,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二是,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三、草案第五条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的意见提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如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均要求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予以细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结合当前的实际做法,对相关规定作以下补充和修改:一是,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二是,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上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并根据改革进程对上述问题予以统筹考虑,抓紧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及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9日上午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顺应民心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务实举措,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9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意见提出,为保证税款征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除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外,还应当协助确认其他金融账户信息,建议补充完善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中的“银行账户信息”修改为“金融账户信息”。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十条关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的规定不够精确,建议将有关期限的表述修改为“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进一步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细化有关减免税和征管规定,改革征管方式等问题,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所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第一步,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相关问题进行统筹研究解决,建议对草案的相关内容不作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坚持公平、便民的原则,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相关制度与法律同步实施,让党中央的改革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相关部门要做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经验,适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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