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税收清查有关事项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12
摘要:请被投资企业为主的股权转让当事各方,自查自纠,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除特殊情况外,自查期间一律不处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自觉追溯到以前年度。

海南三亚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税收清查有关事项通告

  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税收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琼地税发〔2014〕9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股权转让税收清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内容和对象

  (一)清查对象

  2010至2014年4月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1、个人所得税方面,自然人股东转让三亚市辖区内公司股权的;

  2、企业所得税方面,由我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公司转让股权行为。

  (二)清查内容

  我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股权转让行为(包括直接和间接转让)。

  1、居民个人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

  2、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

  (1)本市县范围内转让;

  (2)省内跨市县转让;

  (3)境内跨省市转让;

  3、非居民转让股权

  (1)非居民个人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

  其中:

  直接转让

  间接转让

  (2)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

  其中:

  (A)向境内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B)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C)间接转让居民企业境外控股非居民企业股权

  4、居民企业发生对境外非居民企业的资本项下的支付,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权益性投资发生的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免征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对债权性投资发生的对外支付-利息

  (3)对使用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对使用租赁物发生的对外支付-租金

  (5)转让境内财产发生的对外支付-财产转让收入

  二、清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

  1、请被投资企业为主的股权转让当事各方,自查自纠,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除特殊情况外,自查期间一律不处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自觉追溯到以前年度。

  2、股权转让当事各方应按要求对2010至2014年4月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报《2014年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自查报告表》,于8月31日之前送达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自查改正,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对不按本通告进行自查改正的,将依法立案检查,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自查报告表可登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并进入三亚子网站的最新公告下载《2014年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自查报告表》或到我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3、股权转让当事各方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以及税收政策不明晰等问题可向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或拨打海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二)组织清查

  主管税务机关8月1日至10月31日将对辖区内的公司,按行业、税种、股东、申报情况等分类,认真评估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点复查

  省局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此次全面清查工作,根据重点地域、行业、事项,选取部分对象进行重点复查。

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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