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21]29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8
摘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1]29号    2021-11-1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8元的基础上增加16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0元/月。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6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20元的,补足差额至120元。

  四、经费来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六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已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赣人社发〔2011〕21号)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调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所需费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单位支付。

  五、有关要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衔接,确保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费用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对象

  1、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3、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8元的基础上增加16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0元/月。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6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5、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20元的,补足差额至120元。

  三、突出特点

  一是本次调整继续执行双参照,既参考我省养老金调整标准,也参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使调整标准更加科学。同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保障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水平不低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二是本次调整继续照顾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在养老金调整时,由于工龄偏短,造成养老金调整偏低,此次调整将这部分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达不到120元的,补足至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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