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实控人操盘净壳,新三板高企跨领域投资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人气: 时间:2021-12-27
摘要:笔者介绍的这个案例并不是正统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更类似于借壳——这种退出方式特点是规避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既使创始合伙人实现平稳退出,又使投资者获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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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基金退伙通常有上市(新三板挂牌)退伙、协议转让退伙、管理层回购、清算退伙等方式。笔者介绍的这个案例并不是正统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更类似于借壳——这种退出方式特点是规避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既使创始合伙人实现平稳退出,又使投资者获利共赢。

  投资方、被投资方等各方情况

  我们来看一下投资方、被投资方和其他相关方的情况:

  ①投资方合伙人:

  江苏*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何**(自然人),刘**(自然人),袁*(自然人)。

  ②被投资方:

  南京*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

  ③其他相关方:

  上海*久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

  江苏*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雨”),

  江苏江*源生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江*源”),

  **市**区第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

  **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

  **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以下简称“锦*”)。

  江苏*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高企对外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江*源主营蜂胶系列产品、诺力固胶囊骨健康产品为主的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8月,该企业挂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

  2020年12月22日,江*源发布对外(委托)投资公告,拟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投资*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成为*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该企业2020年年报披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募基金、理财产品为主进行对外投资,其中包括该年年底一项对*盈持股13.33%股权投资。

  谁是合伙企业背后的推手

  查询*盈相关工商登记记录查询到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为*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雨企业是家2020年底成立的企业,2021年年底显示投资方为二建、锦*、*华,持股占比分别为34%、33%和33%——也就是说是*雨GP将三家建筑类公司打包,同时据资料显示,这三家建筑企业各自又以LP身份与江*源共同投资了*盈。

  然而,*盈并非新办企业,而是2015年设立。那么,是谁设立了这家合伙企业呢?

  合伙企业合伙人情况

  通过进一步的工商查询,我们发现*盈合伙企业由*泰和自然人何**在2015年12月17日设立。

  *泰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该基金专注于地产、并购、PE、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及新三板等投资等业务,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对外投资组建了*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企业。

  以下是*泰及其合伙人投资、整体剥离前后的情况:

  2017年8月11日,何**退伙*盈,刘**入伙;

  2020年12月4日,*久财务咨询中心(2016年7月28设立,刘**控股50%)投资*雨;

  2020年12月30日,刘**退伙*盈;

  2020年12月30日,*泰退伙**盈,*雨入伙(*雨接受二建、八建投资),江大源投资*盈;

  2021年4月28日,*久退伙,锦*入伙*雨,*盈实现由寰雨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由江*源、二建、八建、锦*作为LP;

  2021年12月20日,八建退伙,*华入伙。

  合伙企业涉税处理

  这是一起干净利落的合伙企业净壳剥离案,之所能成功,与其背后专业的团队运作不无关系。据企查查透析,*泰、*久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袁*。

  整个剥离整合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剥离清算,第二阶段是剥离后合伙人更迭。

  (一)第一阶段

  *盈合伙企业组建早期,以*泰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个人合伙人经过一次变更,由合伙人何**变更为刘**(2020年12月底退伙),GP*泰在2020年12月底正式退伙*盈。二建、八建作为*盈LP为保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权联合投资*雨,使*雨成为GP。因此,*盈投资者剥离过程涉税方面主要是创始合伙人清算税务处理,也就是需要通过合伙企业先向合伙人*泰、刘**进行分配,分配后再进行清算。

  (二)第二阶段

  剥离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经过两次变更(*久——锦*,八建——*华),笔者个人认为这类情况可适用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纳税采用先分后税原则,也就是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法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登记过的财产份额,应并入该法人当年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以从合伙企业分得的部分并入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转让的,不涉及增值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严格来说,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并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征收范围。然而,不少基层税务机关认为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因此,对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问题,我们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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