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8
摘要: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7-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对审理范围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近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六种情形。

  (二)明确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三种情形。

  (三)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三、施行时间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1000
2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州税务局 50
3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 50
4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 50
5 国家税务总局博州税务局 50
6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50
7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州税务局 100
8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300
9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50
10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 100
11 国家税务总局巴州税务局 100
12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 50
13 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 50
14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100
15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 50
16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50
17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 30
18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 30
19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 10
20 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 30
21 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 20
22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10
23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局 100
24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区税务局 100
25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30
26 国家税务总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10
27 国家税务总局可克达拉税务局 2
28 国家税务总局准东税务局 10
29 国家税务总局昆玉税务局 10
30 国家税务总局胡杨河税务局 2

  
  备注:以上行政处罚金额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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