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致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30
摘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致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封信

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吉林省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公告明确涉税服务机构应按照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同时,为更好地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吉林省税务局拟在电子税务局为信用等级高、信息采集规范的涉税服务机构开设批量处理代理机构业务信息的端口。为了确保您可以顺利使用涉税服务机构便利化批量处理端口,请您配合完成相关信息报送,现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及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3.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4.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温馨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在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便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信息,2019年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报送时限将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31日前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9年12月份完成的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所对应的《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可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简化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内容:一是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二是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三是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四是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五是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报送主体

  1.税务师事务所。

  2.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3.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政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温馨提醒:报送年度报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是税务机关纳入实名制管理的,若未纳入实名制管理,请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采集。

  三、报送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采集

  选择电子税务局采集的,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首页(http://jilin.chinatax.gov.cn),点击进入“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具体各项业务操作方法请见附件。

  注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采集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需打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填写完毕,签章完整,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需打印《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并填写完毕,签章完整,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与委托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3.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需打印《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并填写完毕,签章完整,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4.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需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并填写完毕,签章完整,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5.表格获取途径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首页(http://jilin.chinatax.gov.cn),点击“资料下载”——点击“表证单书下载”——选择相应表格下载。

  温馨提醒:已经进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若您的业务涉及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表模块自行采集。

  四、其他事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秩序,严厉打击“黑中介”。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规定,定期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对合法合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和非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黑名单”进行公告,并向相关部门推送。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附件: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与变更.docx

  2.涉税专业服务中止与恢复.doc

  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doc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报告.docx

  5.涉税专业年度报告.docx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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