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总结归纳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总结归纳 5.12文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都踊跃捐款,奉献爱心,从企业到职工,从共产党到普通老百姓,都竭尽所能,帮助灾区人民。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务方面应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n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Ø ...

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总结归纳

5.12文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都踊跃捐款,奉献爱心,从企业到职工,从共产党到普通老百姓,都竭尽所能,帮助灾区人民。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务方面应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n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Ø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全额扣除捐赠的规定,因此,企业在捐赠时应结合当年度预算会计利润,使捐赠额尽可能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捐赠额可在当期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企业可通过工资形式将捐赠款发给员工,然后以员工名义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采用这种捐赠方式,企业既可以在税前扣除,职工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Ø           公益性捐赠的特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事业指: 
l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l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l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l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Ø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
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应取得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凭此专用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Ø           公益性捐赠的特定渠道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若捐赠人直接向灾区捐赠,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Ø           非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或企业当年度发生亏损,当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n         捐赠方式的税务分析
Ø           企业现金捐赠和职工工资捐赠
     此类捐赠方式税务处理如前所述。
Ø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中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免费提供的营业税劳务不用缴纳营业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如免费送快餐等服务,虽然不用缴纳营业税,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提供劳务的成本还受到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Ø           实物捐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规定,企业免费提供的如饮用水、方便面等实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应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捐赠实物成本,如果可以取得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受到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若无法取得规定凭证,该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后两种捐赠方式不仅受到年利润总额12%的限制,同时由于视同销售,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增值税。因此,通过比较,现金捐赠方式较其它捐赠方式在税法处理上占有优势,且以企业加职工捐赠形式最优。
上述分析看出,一方面,企业在公益性捐赠奉献爱心的同时也要提前做好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目前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的规定亟待完善。目前增值税和所得税笼统地将捐赠行为视同销售,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加以区分捐赠性质,这种规定不利于企业善举。因此,在捐赠方面,税法应进一步细化捐赠类型,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以便更理性的引导企业的社会行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