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来源:肖太寿财税顾问 作者:肖太寿财税顾问 人气: 时间:2021-07-20
摘要: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的班组长或劳资专管员根据“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要求民工本人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的依据,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依据。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在这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中,涉及到如何签订建筑合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一)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律缘由:规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

  1、拖欠建筑劳务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六条第(十三)项规定:“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今后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将被政府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风险。

  2、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被列为失信企业,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以后在建筑市场上很难生存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基于以上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没有信誉,被列为失信企业,将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很难在建筑市场上作为参与中标的入选单位。

  3、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建筑单位和建筑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同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如果工程建筑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建筑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人。

  (二)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务处理

  1、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2、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第(八)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3、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方代发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政府工程建设领域,必须要求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将工程进度款拨入总承包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然后由总承包企业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财务处理

  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下的会计核算将面临一定的难度。下面以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为例进行具体的财务处理:

  1、建筑总承包方与建设单位或业主与之间的会计核算

  当建设单位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并按照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拨付农民工工资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且收到一部分工程进度款时,建筑总承包方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总承包方基本户

    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应收账款——建设单位拖欠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建筑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贷:工程结算【总承包方与建设单位结算的进度款÷(1+1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建设单位拖欠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收到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含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农民工工资)÷(1+10%)×10%】

  以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总承包方的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时,建筑总承包方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建设单位拖欠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之间会计核算

  当建筑总承包方与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之间结算工程进度款,并按照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资,同时支付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一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时,拖欠另一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时的会计核算。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和专业分包方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10%)×10%】

    贷:应付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银行存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银行存款——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10%)×10%】

  (2)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

    应付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

    贷:工程结算【(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1+10%)×1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进行款÷(1+10%)×10%】

  3、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与农民工的劳务结算的会计核算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农民工工资)

    贷:应付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税务处理

  1、存在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下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的合同与发票开具不匹配,票款不一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用工主体(专用分包方或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与发票开具不匹配,票款不一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

  2、涉税风险管控之策一:合同控税策略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建筑单位或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下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①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办理工资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例如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拨付)。同时合同约定建设方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四、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

  ②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建筑总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元”,建设单位将银行盖章的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流水单交给建筑总承包方,建筑总承包方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拨付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2)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者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①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者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专门有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以下几条:

  第一、用工单位(专用分包人和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实行建筑总承包方代发制度。

  第二、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建委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第三、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指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②在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建筑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或劳务公司向专业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第二、专业分包方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劳务公司向建筑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案例分析】

  劳务分包合同规避税务风险签订要点的示范举例

  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方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1000万元,工程所在地和项目名称为: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该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940万元,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000万元(含增值税),则劳务合同的签订要点如下:

  一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条款中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

  (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940万元。

  (2)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

  3、涉税风险管控之策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涉税管理内控制度。

  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必须加强民工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涉税管理内控制度,具体的管理制定如下:

  第一、劳资专管员做实民工工时考勤记录工作。

  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可以是劳工队包工头或工头),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登记管理,每月编制由劳资专管员和民工本人签字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只存在建筑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人或建筑总承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存档备查,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或一式三份(存在建筑总承包方分包给建筑专业分包方,然后专业分包方分包给劳务公司的情况下),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存档备查,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一份给劳务公司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每月核对“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名单的真实性。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必须每月依照“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上的民工姓名对劳资专管员递交给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民工姓名进行核对,确保“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名单的真实性。然后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将一份“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递交给建筑总承包企业财务部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财务部做账的依据。具体的表格格式如下: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无内容

  第三、办理农民工工资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

  第四、收集每一位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五、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

  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的班组长或劳资专管员根据“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要求民工本人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的依据,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依据。

  第六、财务部每月核对“民工工资表””上名单的真实性。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财务部必须每月依照审核签字无误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将“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与““民工工资表””进行核对,确保““民工工资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的真实性。然后财务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民工工资表””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交给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留一份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财务部做账的依据。具体的表格格式如下: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无内容

  第七、在项目部公示工资表

  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如下所示: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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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建筑总承包企业出纳凭审核的“三张表”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总承包企业财务部出纳凭每个月审核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民工工资表”、“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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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专用账户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要求设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专用账户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虽然农民工工资专户是依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设立的,但是企业实际取得的是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应作为“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02-08

农民工资专用账户是否需要个人所得税扣缴?

问题:您好,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程发包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将25%的工程款打入农民工专用账户,我公司在向下游施工企业从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方已经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分包发票,我公司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扣缴我公司与该农民工并无实际雇佣关系,且我单位不缴纳社保等费用。我单位应当如何申报?如果不需要扣缴可否提供相关文件。

答复:

发票开具应由分包方向总包方全额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1

建筑劳务公司发票开具问题?

问题: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通过总承包方专户发放。总承包方只给我们支付了差额的费用。我们给总承包方的劳务发票怎么开具呢?是全额开具还是差额开票吗?全额开具没有资金流是否有问题呢?

答复:《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4

农民工资问题

问题:我司是建设总承包方,将项目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农民工都是劳务公司的。现在根据法规农民工的工资,需要通过总承包方开设的“农民工专户”发放,请问这部份工人的个税和社保,需要我们总承包方来交纳吗,还是由原劳务分包公司交纳?

答复: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建议由总承包方进行个税代扣代缴。

社保方面因参保登记和增员为人社部门办理,建议您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1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分包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在这个情况下,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为农民工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文件明确表明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答复机构: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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