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常见类型及财税处理方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安利 秦文娇 人气: 时间:2015-11-13
摘要:营改增 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的时间与物品转移的时间差异,在计算时尤为重要。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的时间与物品转移的时间差异,在计算时尤为重要。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涵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

    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实务中应该分类处理:

    1.购入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批材料的采购成本共234000元。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3种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和比例计算转出法。

    第一,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2.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10000×17%=1700(元)。

    第二,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3.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末盘库时发现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木被盗400立方米。该原木购自林场,损失成本29.7万元(其中运输费2.7万元)。进项税额转出=(29.7-2.7)÷(1-13%)×13%+2.7×11%=4.33(万元)

    例4.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外购食用酒精2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600000元、税额272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运费金额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装卸费金额30000元。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装卸等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5×8000×17%+50000×11%÷200×5+30000×6%÷200×5=6800+137.5+45=6982.5(元)

    第三,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例5.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比例60%,2015年6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需要转出进项税额=20000×60%×17%=2040(元)。

    3.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6.某商场受托代销某服装厂服装。当月销售代销服装取得零售额500000元。平价与服装厂结算,并按合同收取服装厂代销额20%的返还收入100000元,商场、服装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