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4]17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07
摘要: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树立“寓服务于管理、寓科技于管理、寓法治于管理”的理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4]172号                  2004-12-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外资企业所得税”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纳税评估审核评析内容.doc

表证单书.doc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和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树立“寓服务于管理、寓科技于管理、寓法治于管理”的理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环节。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评估工作联系制度,切实加强评估与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和配合,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效能。

第五条 纳税评估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要逐步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和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已有数据,设定分析指标,筛选监控对象,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 [部分废止]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局、省辖市局征管部门负责制定纳税评估办法和纳税评估的综合考核工作,统一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方法及纳税评估使用的表证单书。各级计统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税收经济宏观分析、税源分析和宏观税负分析,为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各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税种的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区、县(市)国税机关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承担,各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评估岗位;审核评析岗位一般由划片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兼任。纳税评估岗位及其职责具体如下:

(一)综合管理岗

1.通过纳税评估系统提取纳税评估对象;

2.人工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3.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PG001)、《纳税评估清册》(PG002),建立纳税评估资料及文书档案。

(二)审核评析岗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掌握的纳税评估资料,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形成详细的评析意见;

2.通过约谈举证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

3.对审核评析后确定的问题,区别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问题,经批准可以派员调查。

(三)评定处理岗

1.对审核评析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评估分析结论,分类处理评估结果;

2.转交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相关电子或非电子信息、数据。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由区、县(市)国税机关通过计算机提取和人工筛选两种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计算机提取是指纳税评估部门直接从纳税评估管理软件中提取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二条 人工筛选是指在计算机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之外,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上级要求、相关部门建议、日常管理需要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 人工筛选的评估对象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审核评析岗。

第十四条 下列纳税人应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一)重点税源大户;

(二)特殊和重点行业的纳税人;

(三)税负异常的纳税人;

(四)达到或超过评估预警指标参数值的纳税人;

(五)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C级、D级的纳税人;

(六)负申报纳税人;

(七)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其他纳税人。

第十五条 [部分废止]增值税、消费税按月进行评估。纳税评估人员应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完成计算机提取纳税评估对象。

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季进行评估。纳税评估人员应在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终了后10日内,完成计算机提取纳税评估对象。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六条 审核评析是指审核评析岗对计算机和人工确定的评估对象,通过其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的提示和评估资料档案,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分析、判断纳税人申报纳税存在有关问题的工作过程。

第十七条 对评估对象审核评析应逐户进行,根据《纳税评估审核评析内容》(见附件1)开展针对性分析;纳税评估可以分税种进行,也可以全部税种结合起来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 审核评析结束后,审核评析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PG003)。对审核评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实施约谈举证,确定约谈举证对象。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九条 约谈举证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PG004),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参加约谈的人员应是企业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与纳税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进行约谈举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国税人员同时参加,约谈过程中形成《约谈举证记录》(PG005),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一般性的疑点问题,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PG006),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内部书面证据(各种自制凭证、报表等)和外部凭证(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合同等)。

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要留存待审核的资料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PG007)。

第六章 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问题,审核评析人员应填制《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PG008),经分管领导批准,派员深入实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实地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查阅纳税人纳税评估相关数据和档案;深入企业调查,应围绕约谈举证需要说明的问题展开。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实地调查应事先通知纳税人,实地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应按照统一计划安排进行、依法履行有关执法手续。涉及到税务检查行为的,要依法出具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实地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疑点问题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予以说明并签字,情况说明应有企业负责人签字和企业签章。《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由调查人员转交审核评析岗。

第二十六条 审核分析人员根据相关信息、举证资料、调查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PG009)上形成纳税评估意见,移交评定处理岗。

第七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定处理是指评定处理人员对审核评析人员的评析结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八条 对审核评析结果,评定处理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每次纳税评估均应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PG010),作为考核评估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经审核评析查无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直接登录纳税评估工作台账;

(三)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补交税款但尚不构成偷、逃、骗税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需要更正申报的,制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SB030),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

2.需要补交税款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3.需要进行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四)对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纳税人,评定处理人员应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PG011)和《资料移交单》(PG012),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为主管国税机关内部资料,报告所作结论仅作为建议使用,不发送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依据。

第三十条 评定处理岗应在审核分析岗移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对象的评定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稽查部门在接到纳税评估部门传递的有关资料后,应在《资料移交单》上签字接收,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被移送纳税人存在涉嫌虚开发票行为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传递至纳税评估部门;

(二)对被移送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实施稽查,并在稽查结束后5日内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传递至纳税评估部门。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评定处理人员应将全部纳税评估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分户移交综合管理岗,并建立纳税评估清册。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部门要对纳税评估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月形成《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PG013),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审核评析、纳税人自查、稽查部门反馈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季度形成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及稽查部门工作衔接、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召集会议,向征收、管理、稽查、计统等部门通报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行业税源变化特点,提示税收监管方向,提高协调配合力度。

第八章 纳税评估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由省辖市局、县(市)局负责考核。主要指标是纳税评估率,包括单税种评估率和综合评估率两个方面。

单税种评估率=单税种已评估户数/单税种应评估户数×100%;

综合评估率=各税种已评估户数/各税种应评估户数×100%。

第三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奖惩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参照现行相关制度、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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