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国税发[2006]133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服装生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27
摘要:税负率峰值设定为6.5%,上下波动超过20%应视为异常进行评估。布的耗用水平:布宽为1.1米的布耗用为1.8米/件以下为正常;布宽为1.44米的布耗用为1.5米以下为正常,布宽在1.1-1.44米之间的应在1.5米/件-1.8米/件之间合理确定耗用水平。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服装生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国税发[2006]133号       2006-7-2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纺织服装行业生产企业税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加强我市纺织服装生产行业(包括与服装生产相关的服装印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的监控管理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督促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认真核实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加大对纺织服装行业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评估监控,防止企业隐瞒销售额或加工费收入偷税或超越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虚大出口销售额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确保销售收入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各地应严格执行销售规模预警制和产品目录警戒制,继续做好“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季度稽核分析和出口重点监控工作,具体规定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5]107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加强对各类纺织服装生产企业进销项的管理

  第一、加强对销项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产品售价的监控管理,各地应加强对各类纺织服装产品售价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对比,调查摸清各类产品合理的售价水平,对售价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相比明显偏低且税负率偏低的企业应加强评估监控。其次要结合不同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的生产特点,依照投入产出、燃动力、工资费用等指标加强对企业所生产的产成品的管理监控,防止投入与产出不匹配,少计入库产成品而导致隐瞒销售收入。

  第二、加强对进项的管理。应要求企业按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反映各项原辅材料、包装物、燃动力的购进及耗用情况,防止虚大购进数量和金额进而虚大进项抵扣税额。杜绝票货分离或票货不一致的情况。同时要严格监控各成本之间的构成比例,防止企业账面少反映甚至不反映辅助材料及包装物的购进和耗用而通过虚大主要原材料购进数额进行偷骗税。

  三、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的特点,有的放矢地加强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

  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应主要以投入产出法加强对产成品数量的监控管理,确保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成品产出相匹配。应认真调查核实企业单位产成品所耗用布的数量的合理水平,以此做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的重要指标。为便于管理和监控,应要求企业按购进布的布宽进行明细分类,在原材料明细账上如实载明布的购进、投料和结存情况。按企业生产流程如实核算原材料的投料、在产品的结存、产成品的入库等情况。同时要求企业按季度如实报送原材料及产成品情况表(附件1),对纳税情况明显异常的,可要求企业逐月报送,作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的依据。防止企业虚大单位产成品耗用布的数量而少计完工产成品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同时,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应深入了解掌握企业厂房仓库、机器设备、工人数量等与生产能力相关的基础数据,结合投入产出情况,合理设定销售额评估监控指标,对于申报销售额明显低于监控指标的,应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防止企业通过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

  对服装印染加工企业应主要通过燃动力耗用特别是电费支出占加工费收入比例的指标,对加工费收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监控。同时认真核实企业的印染加工能力及折旧费提取、毛利率、利润等相关指标,对印染加工能力较大而申报加工费收入较少及企业长期亏损生产经营却正常进行等异常情况,加大评估监控力度,切实防止企业隐瞒加工费收入进行偷税。

  此外,各地应根据纺织服装生产加工环节多,产业链条较长,在纺纱、织布、印染及包装物生产、成衣加工等环节存在大量发外加工业务的特点,加强对企业发外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对企业的发外加工业务,应要求其取得相应的加工费发票入账核算,并按《通知》规定认真核实发外业务的真实性。

  四、加强对纺织服装生产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纺织服装生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如实采集纳税人机器设备、厂房面积、工人人数等基础数据,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主要原材料投入、燃动力、工人工资、折旧费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其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规模,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认定;对年实际销售额达到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督促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积极引导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尚未达标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对企业生产能力和销售收入的监控,督促企业如实申报纳税,通过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达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五、加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

  各地应按上级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的特点,认真细致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市局已设定的评估指标,各地应按这些指标或以这些指标作为参考进行纳税评估;对从事多个生产环节的企业,各地应参照市局设定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测算企业合理的税负率指标进行纳税评估;对评估指标中未列举的西装、一次性成型内衣裤、胸罩等生产企业,应深入进行调查分析,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流程、各项成本构成、真实的税负水平等资料,建立切合实际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评估工作原则上应以季度为期限进行,对个别情况较为异常的,要逐月跟踪监控。经纳税评估疑点大或问题严重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切实从源头上加强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的管理监控,以达到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各种偷骗税行为、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市局将对各地纳税评估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加强责任追究,确保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规定,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实施意见的要求,把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的税收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重点考核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对不按规定进行管理和纳税评估、以及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并限期整改,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纺织服装生产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27日

  附件1:

服装生产行业纳税评估指标

  一、服装生产企业(主要指内衣裤、睡衣睡袍)

  (一)购进成品布直接生产服装的企业

  税负率峰值设定为4.5%,上下波动超过20%应视为异常进行评估。

  主要原材料(成品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峰值设定为65%,55%-75%为正常。

  (二)购进棉纱自织布然后外发印染加工收回再生产服装的企业

  税负率峰值设定为5.3%,上下波动超过20%应视为异常进行评估。

  主要原材料(纱)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峰值设定为55%,45%-65%为正常。

  二、以衬衣生产为主的内销服装生产企业

  税负率峰值设定为6.5%,上下波动超过20%应视为异常进行评估。布的耗用水平:布宽为1.1米的布耗用为1.8米/件以下为正常;布宽为1.44米的布耗用为1.5米以下为正常,布宽在1.1-1.44米之间的应在1.5米/件-1.8米/件之间合理确定耗用水平。

  三、印染加工企业

  加工费收入税负率峰值设定为6%,上下波动超过15%应视为异常进行评估。

  燃动力耗用占加工费收入比例为20%,上下波动超过25%应视为异常进行评估

  说明:1、对衬衣生产企业存在部分受托加工收取的加工费业务,应合理折算为自行购料进行生产销售的业务,计算出全部为自行购料进行生产销售的税负率进行评估。2、对印染加工企业自行购布印染进行销售的业务,应合理折算为受托加工业务,计算出全部为收取加工费业务的税负率进行评估。

  附件2:

原材料及产成品情况表

  企业名称:所属期:

  布宽   期初库存数量   当期购进数量   当期投料数量   期末库存数量   期初在产品   期末在产品   当期产成品件数   每件产成品耗用布料
                 
                 
                 
                 
                 
                 
                 
                 
                 
                 
                 
  合计                


  说明:

  1、期初在产品和期末在产品应还原折算为布的数量,布的数量以“米”为单位。

  2、期末库存数量=期初库存数量+当期购进数量-当期投料数量

  3、每件产成品耗用布料=(当期投料数量+期初在产品-期末在产品)/当期产成品件数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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