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3
摘要: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起草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20日前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电子邮箱:445073723@qq.com

  联系电话:029-87610945

  传真电话:029-87623258

  通讯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

  邮政编码:710002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3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减免税政策如下:

  一、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