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2014]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9
摘要:成立珠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府[2014]65号           2014-6-9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更大的改革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率先试行民间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为民间资本准入创造更加便利条件。(市发改局负责)

  2.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国有、集体企业的具体措施。〔市国资委负责,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配合〕

  3.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投资。每年组织两次面向民间资本的政府投资项目推介对接活动。(市发改局负责、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配合)

  4.支持民间资本在符合准入条件、承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民营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并购私募债等方式并购重组融资。适当降低门槛,支持民营骨干企业参与珠海现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以及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企业、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市金融局负责,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配合)

  二、完善市场要素

  5.在珠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础上设立政府和珠海民营企业共同注资的“珠海市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管理基金平台,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市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配合)

  6.对商业银行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贡献奖中予以奖励。(市金融局负责,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配合)

  7.在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基础上设立“珠海市民营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为民营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和资金周转的问题。(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金融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8.建立珠海市融资担保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调剂中心,为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与贷款。(市金融局负责,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9.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为我市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单户最高补助提高到100万元。(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0.实施“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重点支持海外归国人员、企业技术骨干、高校毕业生等高端人才创业。制定出台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扶持办法、“珠海蓝卡”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市人社局、市科工贸信局、市住房办负责)

  11.政府对“三高一特”重点培育民营企业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根据其年纳税额等相关经济贡献给予一定人才认定指标,并制定相应入户、子女入学等配套政策。(市人社局负责、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配合)

  12.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和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为“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单位奖励50万元。市级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依据服务绩效或平台建设情况,可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市科工贸信局负责,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

  13.政府采购和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要对民营企业倾斜。政府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采购。(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

  14.在“三旧改造”政策中优先考虑优质民营企业投资落户和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满足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扩大生产性用房,或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或建设地下储存仓库的,不再增收工业、仓储用途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城市更新办配合)

  15.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国家赋予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鼓励民营企业在横琴新区设立综合性的现货商品交易所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横琴新区负责,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局、市科工贸信局配合)

  16.扶持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整合资源、产业集聚、吸引人才、市场开拓、行业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对公信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以及推动行业协会和商会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进行奖励。(市民政局、市工商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提升发展水平

  17.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小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当年度按照其对地方新增直接经济贡献的80%奖励企业。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和50亿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按照其对地方新增直接经济贡献的80%奖励企业。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负责,各区配合)

  18.支持“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科研开发。政府对“三高一特”重点培育民营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3.5%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各区配合)

  19.从2014年起,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发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0.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民营企业。对市政府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市科工贸信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1.依托我市高校众多优势,进一步加强政产学研合作。选择合适高校为载体,由政府、高校、民企共同出资建立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全市民营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市科工贸信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2.鼓励民营企业、协会和商会“以商引商”。对成功引进并符合珠海产业政策的项目,实际到位金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各区负责,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配合)

  23.引导民营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深入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市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三高一特”重点民营企业、新生代民营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学习。(市工商联、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减轻规费负担

  24.落实国家和省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全面清理现行收费项目,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25.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在保证足额上缴省级统筹部分的前提下,采取“封顶”方式征收堤围防护费。(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配合)

  26.政府对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根据就业人数多少给予适当奖励。(市残联负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配合)

  五、加强保障措施

  27.成立珠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进一步充实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机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市编办负责,市科工贸信局配合)

  28.研究出台《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立法保障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市工商联负责,市科工贸信局、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局配合)

  29.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用于民营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扶优扶强贴息、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企业上规模奖励、引进龙头民营企业奖励、上市民营企业再投资项目奖励等。(市财政局、各区负责,市科工贸信局、市金融局配合)

  30.对民营企业提出的诉求,在职责范围内,不按时加以解决或拖延推诿的,将由监察部门进行督办和通报。(市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1.市统计部门要根据新的民营经济统计范围,进一步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我市民营经济监测和运行情况。(市统计局负责)

  32.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支持民营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努力实现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积极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着力彰显民营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市新经济组织党委负责,市工商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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