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5]9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28
摘要:广州市属八区内由税务机关经管的企业在办理各类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或预售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穗地税发[1995]94号        1995-08-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具体代征事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指定部门鉴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修改为“具体代征事项,由授权第三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指定部门鉴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国土局、房管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9月1日起,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在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设立的土地增值税代征点代征土地增值税。代征范围如下:

  一、广州市属八区内的个人(包括个体户)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公民等在依法转让房地产产权时和在办理《房地产证》或预售的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二、广州市属八区内由税务机关经管的企业在办理各类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或预售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三、在办理赠与房地产产权转让登记时,对不符合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赠与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的土地增值税。

  [部分修订]具体代征事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指定部门鉴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通知参照执行。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三条中"具体代征事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指定部门鉴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修改为“具体代征事项,由授权第三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指定部门鉴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5年8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