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9]30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纳税服务时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09
摘要:按照市局党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局于1998年在全系统推行《关于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征[1998]253号),试行一年以来,促进了地税系统的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地税机关的社会形象有了很大改观,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广泛好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纳税服务时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9]301号               1999-06-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市局党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局于1998年在全系统推行《关于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征[1998]253号),试行一年以来,促进了地税系统的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地税机关的社会形象有了很大改观,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广泛好评。但在推行过程中,不少分局也反映限时服务制度部分条款在实行过程中存在困难,现特此提出修改意见,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限时服务制度。

  二、各局要在不断完善限时服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办法,作到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真正把限时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局对各局的限时服务工作落实情况将进行抽查,并列入季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的修改意见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服务时限修改的意见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第一条第五款中注销登记要求7个工作日完成。由于注销登记要求所里在接到企业撤户通知后,要履行审核、调查、结税、结票等多个环节,现将注销登记时限改为15个工作日。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第六条第一款中减免税审批,现将不需市局审批的仍定为7个工作日,需市局审批的不在此时限范围内,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纳税人。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第六条第二款中缓缴税款(2)50万元以上要求15个工作日完成。由于缓缴税款需要由税务所、主管业务科、征管科、市局等进行相关的审核,现将缓缴税款时限改为30个工作日。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第六条第三款中退税要求15个工作日完成。由于退税需要环节较多,现将退税时限改为30个工作日。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第七条中处理行政复议要求15个工作日完成。鉴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52条“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规定,现将处理行政复议时限改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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