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6]2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8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信息,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川国税函[2006]237号       2006-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修订,具体内容请看正文。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我省税务机关为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注册登记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屋提示——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我省税务机关为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注册登记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信息,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