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1995]3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19
摘要: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于税法授权我省确定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一并补充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地税发[1995]38号      1995-4-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第四条内容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人民政府、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于税法授权我省确定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一并补充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第七条(三)款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lo%计算扣除。

  二、[条款废止]《细则》第十一条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附件:[附件修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