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3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10
摘要:您所提明示扣缴责任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定。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劳务报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所得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3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在减税降费红利下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缓矛盾,降低劳务报酬预扣率,明示扣缴责任的建议

  目前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报酬而言,由于劳务报酬多为偶然性所得,无法与工资薪金所得在同一扣缴单位实行累计预扣,且纳税人按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与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形式上也不尽一致。因此,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时,在征求了部分企业和纳税人意见后,为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更好适应个税改革变化,综合各方面情况对劳务报酬所得按原扣缴申报方法进行了平移。主要考虑是,如果对劳务报酬大幅度下调预扣率,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可能会出现大量纳税人需要补税情形,将给纳税人带来较大办税负担。下一步,我局将结合2020年汇算清缴情况,在认真听取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相关制度的研究。

  您所提明示扣缴责任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定。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劳务报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所得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我局也对各地税务机关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下一步,将持续做好跟踪、督促工作。

  二、关于依法征税,建安企业不应再依据项目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您所提建议,现行税收政策已经明确,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及督察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纳税人风险与守法观念培养与宣传的建议

  您提出“加强新个税规则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宣传,加大对扣缴义务人培训”的建议,我局完全赞同。今年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以来,针对个人所得税及专项附加扣除新政,我局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了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注重时效性,开展广泛宣传。围绕个税第一步改革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第二步改革实施6项专项附加扣除及后续汇算清缴前期准备、模拟试点、全面落地等各阶段工作,把准时间节点,通过税务系统报刊杂志、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渠道、平台和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推送政策信息,拓宽宣传渠道,组织新闻稿件,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刊载发布,拍摄制作宣传视频、动漫等,丰富政策宣传效果,利用高铁、飞机、地铁、公交等流动载体,形成宣传矩阵,增强传播效果。

  二是注重实用性,聚焦精准培训。编印《个人所得税改革热点问答》、编写办税指南、操作手册等资料。加强对内对外业务培训,要求各地广泛开展税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分阶段、分类型、多轮次开展纳税人解读操作培训,针对性的进行辅导,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理解政策、熟悉操作、明确责任。

  三是注重持续性,营造舆论环境。围绕个税汇算清缴阶段性工作,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组织召开季度或者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机构参与到个税宣传工作中,广泛介绍个税汇算清缴政策实施情况。各省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涉税舆论环境。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抓好减税降费政策的宣传辅导,提高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便利性,切实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享受到政策红利。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0日

标签: 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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