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概括及要点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今年上半年,随着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不断调整,有效地解决了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高速增长,贸易顺差大幅攀升,国家间的贸易摩擦的矛盾...

  上述反倾销产品征税的执行,应当注意以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其受理程序为: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9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公告规定提出书面期终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原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进口的产品仍然按照其原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原产品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不足税款部分不再补征,超出税款部分可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三是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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