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大连市)

来源:大连税务 作者:大连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1-14
摘要:改革前后,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不变,继续依靠代扣代缴,实行按月、按次计税。改革后,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23: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您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24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嘉宾:现行规定是按照父母均健在的情形进行设计的,即按照两位老人的赡养标准测算的。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5:我老舅没有小孩,这些年我一直承担着对老舅的赡养义务,我能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吗?

  嘉宾: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您年满60岁的舅舅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26:我家有三个小孩,赡养老人我怎么和兄弟姐妹扣除?每个人都可以扣2000么?需要留什么材料吗?

  嘉宾: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的,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分摊方式有三种: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27:赡养岳父岳母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嘉宾: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8: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和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嘉宾:“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下载方式: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在右下角扫描二维码,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2018年12月31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扣电子模板下载--多种渠道。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的下载中心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29: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怎么提交资料?

  嘉宾: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其选择享受的时点不同,只需要向扣缴单位(发工资预扣税款时享受情况下)或者税务机关(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情况下)填报相关信息即可,其他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无论哪个时点享受,信息提交方式有多种,纳税人既可以选择通过手机或者电子税务局网页等远程办税端提交,也可以选择用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提交。

  30: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现在还能修改么?

  嘉宾:可以修改。纳税人自行提交、自行核实。进行专项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31: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这家公司不是我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我应该怎么办?

  嘉宾: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32: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嘉宾: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33: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嘉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3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35:我是单位的财务,对我们单位的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不是得核实下才能给他们办理扣除?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也就是说,扣缴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需要核对下纳税人填报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为填报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将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验;二是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为其办理扣除。而相关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纳税人自己负责。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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